3.7.17 职业性皮肤病 occupational dermatosis
由化学性、物理性和生物性等职业性危害因素所致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3.7.18 化学性皮肤灼伤 chemical skin burns(不赞成:化学性皮肤烧伤)
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对皮肤的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所致的急性皮肤损害,例如红斑、水庖、焦痂等。
3.7.19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皮肤接触职业性刺激物和(或)变应原所致的皮肤炎症反应。按其发病机理,本病可分为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两种类型。
3.7.20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occupational irritant contact dermatitis
皮肤直接接触职业性刺激物所致限于接触部位的皮肤炎症反应。
5.3 皮肤损害:
A.3 职业性溶剂汽油主要接触行业有橡胶、制革、制鞋、橡胶制品、轮胎、清洗机械零件、炼油和油库等。
GBZ27-2002《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溶剂汽油中毒是工业生产或使用中,接触汽油蒸气或液体所致全身性中毒性疾病。急性中毒以神经或精神症状为主,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具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
5.1.1 轻度中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轻度中毒:
a)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视力模糊、烦躁;
b)出现情绪反应,哭笑无常及兴奋不安等表现;
c)轻度意识障碍。
5.1.2 重度申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急性重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
b.化学性肺炎;
c.反射性呼吸停止。
5.1.3 吸入性肺炎
汽油液体被吸入呼吸道后,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剧烈咳嗽、胸痛、咯血、发热、呼吸困难、紫绀及肺部啰音;
b.X线检查,肺部可见片状或致密团块阴影;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可增加。
5.2 慢性中毒
5.2.1 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四肢远端麻木,出现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触觉减退,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5.2.2 中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a.四肢肌力减弱至3度或以下,常有跟腱反射消失;
b.四肢远端肌肉(大、小鱼际肌,骨间肌)萎缩。
5.2.3 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重度中毒:
a.中毒性脑病,常见表现为表情淡漠、反应迟钝、记忆力、计算力丧失等;
b.中毒性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
c.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所致肢体瘫痪。
5.3 皮肤损害